•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内蒙古自治区)

 保险货物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依法与托运人订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从事国内(不含港、澳航线)营业性运输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对于在本保险期限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
(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七)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八)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行为;
(九)货物遭受抢劫、抢夺、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起讫期

第十条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后,货物装上保险单上载明的运输工具时开始至卸离该运输工具止;如果货物未卸离该运输工具,但实际运输里程超过保单载明的公里数时,自超出之时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即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列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均有权拒绝赔偿: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交纳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不得承运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

 

第十八条 运输的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承运人在保险事故中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承运人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低于保险金额的,按承运人的实际赔偿责任计算保险赔偿金额;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高于保险金额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偿,即不考虑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一次赔偿金额等与保险金额时,或保险单上注明的承运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关的单据;
(二)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书和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以及出险当地保险人机构的查勘报告;
(三)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及损失清单;
(四)被保险人已赔偿给货主的书面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单程、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在未履行货物运输行为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按短期费率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不足一个短期收费期限的,按相应的短期期限收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