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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条款

(一)快递运输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华安财险(备案)【2009】N36号《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华安财险(备案)【2009】N37号《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货车、汽车)》(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标的范围

第二条 凡经快递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附加险之标的,但以下货物例外:
(一)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附加险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毁的一切外来风险,但下列第四条所规定者除外。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一)本附加险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可归咎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 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3.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 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装载,但仅适用于该项装载是在本附加险开始生效前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进行的)。
4. 由于保险标的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
6.铅封完整的情况下,邮包内装货物的损失。
7.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二)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 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它遗弃的战争武器。

(三) 本附加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3.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责任起讫

第五条 本附加险自保险标的在本保单注明起运地交由承运人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连续,于下列各情况下终止:
1.送达快递邮包所载明的目的地地址;
2.承运人签发到货通知书后满7日。
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八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被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不使承运人或其它保管人受益。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二、限制类条款

(一)免赔额(率)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设定绝对免赔额(率)或相对免赔额(率),具体以保单或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如实申报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应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保证如实无遗漏地将每一票符合要求的货物向保险人悉数申报并投保,保险人有权在必要时对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和运输记录查询核对。如果投保人存在选择性投保的情况,则保险人有权按出险时实际申报与应申报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按时支付保费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若双方约定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前,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双方约定投保人分期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清首期保险费前,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清其他各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专业承运人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保险标的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承运人承运,包括接受其委托或转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承运人,否则,保险人有权对相关赔案予以拒赔。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安全运输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必须谨慎选择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已事先就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如投保人违反安全运输规定或约定的标准,保险人不承担因投保人违反前述标准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无人照看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不承保货物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损失(装货时发货人在场、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雇员在场、卸货时承运人雇员或收货人在场、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及有人照管仓库不属于无人照看情况)。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七  )神秘失踪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不承保货物的神秘失踪损失(货物的神秘失踪是指无明显盗窃痕迹,或无事故责任方,或无明确原因,或无事故证明的货物丢失)。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无外包装/裸装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不承保无外包装/裸装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者)的破损、凹瘪、碰损、刮擦风险。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九)锈损、受潮、霉变以及包装单独损坏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不承保货物锈损、受潮、霉变以及包装的单独损坏和损失。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电力或机械故障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不承保机器设备仪器类货物由于电力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一)超载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不承保超载运输的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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