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管理是什么?
答: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工作,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 合规风险的概念是什么?
答: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 什么是“三道防线”?
答:“三道防线”指的是合规管理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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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篇】
● 财产保险公司在客户通过网络投保车险时赠送些小礼物,例如手机充值卡、油卡什么的,提升一下客户的满意度,这不违规吧?
答:这是不合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者是要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过,根据保监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是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与机动车直接相关的增值服务。
● 我的朋友小艾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被要求需一并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这合规吗?
答:这可不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 在电话营销业务中,保险公司怎样操作才能避免电话扰民、合规展业呢?
答:保险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期间”,一个是针对续保客户,根据《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 禁止电话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限定呼叫期间,对续保客户的呼出时间不得早于保单到期日前四十天;另一个是针对明确表示拒绝接听的客户,根据《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表示拒绝继续接听、明确要求请勿再次拨打的客户,电销人员应礼貌结束通话,并在号码屏蔽系统登记,同时设定不少于1年的禁拨时限。
● 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第三方网络平台能代收保费吗?
答:不可以。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
●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为销售例如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是否违规呢?
答: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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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篇】
● 案例:2015年3月,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因一直未对可以确定的损失数额先予支付保险金,被当地保监部门以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罚款10万元。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能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吗?
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当然可以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若未向第三者赔偿,则不能赔付。
● 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指定专修险,车子出险就要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
答:这是不合规的。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保险公司应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 针对拒赔案件必须要出具书面的拒赔通知书吗?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于拒赔案件,需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方可在系统中作拒赔处理。显然,无论是对内合规操作还是对外合规处理,都需要出具书面的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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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一打篇】
● 案例:A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内部分保险公司签订并实施《A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约定新车商业车险第一年最大优惠幅度不超过5%,后被认定构成垄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且该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垄断风险。
● 保险欺诈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答:(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3)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 案例:某保险公司中支机构在委托某银用假发票套取现金并以展业费的方式向银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
答:账外支付手续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杜绝以商业贿赂为手段,违法违规开展保险业务。
●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现金收支金额达到多少时,金融机构需报告大额交易?
答: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几年?
答:5年。
●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或使用作废单证吸收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声誉对外借款或虚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利用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迷惑消费者推销违规理财产品等。
● 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有哪些?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交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