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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忠诚担保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兹有本保险单附表所列雇主凭书面投保单及有关函件(均应作为本合同及以后续保的基础,并应视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向本保险单签署人(以下称保险人)申请担保附表所列雇员的忠诚。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送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除非用书面方式,否则有关本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险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特证明,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险别或有关的批单或保险单其他措辞,及付给保险人附表规定的保费,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由于附表所列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雇员在下述情况下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一)附表规定的赔偿期内;
(二)在上述雇员不中断的雇佣期间;
(三)和上述雇员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有关雇员欺骗或不诚实的任何行为,除非前述行为在上述赔偿期内或赔偿期后六个月内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六个月内发现,上述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
(三)高于赔偿期的总赔偿限额的数额;
(四)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赔偿从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理或仲裁中。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设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以上赔偿限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保障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根据累计赔偿限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四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对投保单内列明的事项进行真实的陈述和回答。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雇主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查清其诚实情况,是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这项查询材料应由雇主保存。索赔时应提交保险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雇员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被保险人的所有帐册及其有关任何会计报告应公开由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应给予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保险人用以向雇员或在其资产中取得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已付或必须负责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向雇员先前的雇主就其诚实情况进行查询的材料;
(三)损失清单;
(四)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的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人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证,保险人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其他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需要时(取得罪证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因而在本保险单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定罪进行起诉。
雇员在被保险人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应从本保险单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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