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个人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被保险人签订了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三)贷款需具有明确用途,且不得用于消费性车辆购买、个人住房按揭,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前述逾期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贷款合同到期时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拖欠任何一期欠款未达到第四条所述期限要求的,对投保人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无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未实际履行的;
(二)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第九条 按本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贷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费率表的标准计收。保险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的支付优先于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月度费率×保险期间(月)×客户评级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自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投保人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和监督本合同项下相关贷款的使用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妥善保护及存留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保留催收记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
(二)索赔申请书;
(三)贷款合同;
(四)被保险人催收记录及截至索赔日投保人未还贷的数据清单;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还清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提前还清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可向保险人申请退还保险费: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总保费的15%计算应付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付保险费;
若应付手续费或应付保险费低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若应付手续费或应付保险费高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