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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短期信用卡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大学生,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一)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
(二)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取得被保险人的信用卡;
(三)与被保险人订立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第三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且未还欠款本金连续逾期期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期数时,对投保人逾期的未还欠款本金,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身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信息或身份证明材料不真实;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的;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 按本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和绝对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中列明的欠款本金。

 

第十条 本合同设定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费率表的标准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保险费率×各费率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保人身份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学校名称和地址等相关联系信息;
(三)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四)信用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信用卡分期还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四十八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妥善保护及存留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未按照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四)被保险人催收欠款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五)包含有欠款人员信息、逾期期数以及逾期欠款的逾期清单;
(六)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清偿信用卡欠款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清偿信用卡欠款余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还清欠款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提前还清欠款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可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欠款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还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10%)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是指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持卡人与发卡人达成的分期偿还信用卡欠款金额的个性化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双方需达成合意并签署,口头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的需有录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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