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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凡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投保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天数或期数,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和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下同),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借款合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款;
(二)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和到期利息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长短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
(二)索赔申请书;
(三)借款合同;
(四)被保险人催收记录及截止索赔日投保人未还贷的记录清单;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欠借款本金余额和利息在扣减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绝对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本息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出具的还清借款本息、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二十四条 退保时,保险人根据实际借款期长短,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保费:
应退保险费=实交保险费×[1-(实际借款期/保险期间)]×90%
其中,实际借款期按月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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