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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A款)附加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A款)附加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092201812070287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A款)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障计划表

法律援助及个人责任

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给付上限是指在每个保险期间内的最高限额

法律援助

·           当被保险人收到传票、诉讼威胁或者其他有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的第三方索赔通知之时

·           初步咨询

·            

律师费用

最高限额(元)3,150

个人责任

·           补充于任何其他同类保险保障

不承保项目:

对第三方是被保险人亲属的伤害

·           对第三者是被保险人亲属财产的损害

对第三者伤害:

§   每次伤害免赔额(元)630

§   最高限额(元)12,600

对第三者财产损害:

§   每次损害免赔额(元)630

§   最高限额(元)3,150

保险责任

 

第六条法律援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收到传票、诉讼威胁、实际诉讼或者其他有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的第三方索赔通知,保险人将以保障计划表所载的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预付律师聘用费和/或初步法律咨询费用。

承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必须在对被保险人可能产生或者施加任何个人责任的任何行为、疏忽或情况发生的5天内,并且在聘请或雇佣任何律师或其他法律顾问的5天内,以及在发起或收到任何实际诉讼或诉讼威胁、第三方索赔通知或者被提起或被威胁提起诉讼程序的5天内通知保险人。除此之外,向保险人提供的该等通知应包含所有事实情况、已知或推定的损失或损害原因,和任何第三者遭受的任何损害的性质以及估计金额的描述。除此之外,从对方律师收到的任何起诉状、诉讼、上诉状、要求函、通知、命令、传票、意见、法律摘要、动议、函件,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律师收到或发出、寄送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律师或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律师传送的,与任何该等诉讼程序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被保险人也应在收到或发出之时立即向保险人提供副本。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未予通知或者未严格按照前述规定向保险人提供文件的,应被视为且导致放弃或免除本附加条款下任何一切保险金,保险金请求和/或属于承保范围的主张。

二、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诉讼、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程序且保险人可能需按照本保险承保或进行赔付的,保险人有权无需征求被保险人进一步同意或批准,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一方代表保险人自己,介入并有权全面参与,及时收到所有事项的适当通知,有机会对一切事项、纠纷以及任何类型的其他诉讼和听证会发表意见。

三、未经保险人事先明示书面批准和同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不得向任何第三者给予、作出、承诺、允许、授予或同意和解、妥协、协议、承认过失或责任、违约、违约判决、弃权、免责、赔偿、保证免受损害或者任何类型的其他让步,不遵守该先决条件的,本保险下有关法律援助或个人责任的所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均无效、放弃和免除。

四、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本保险计划管理人,均没有下列任何类型的权利、义务或权限:为被保险人或者代被保险人推荐、寻找、批准或者最终选择、任命或聘请任何律师或者其他法律顾问,或者为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进行、建议、决定或作出任何辩护、起诉或其他法律决定或策略,所有该等承诺和决定只能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独立选择的律师及其他法律顾问独立且排他地作出。

 

第七条 个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付。

对于本保险承保并且符合条件的个人责任索赔,以上文所载的法律援助保险金给付上限为限,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因解决和/或和解该法律责任而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法 律援助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被保险人将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保险金赔付:

一、已向保险人提交了详细账单和发票的完整详尽副本,并且账单和发票上列明了被保险人的律师或其他法律顾问的所有活动和任务,包括各项任务或活动所花的时间(四舍五入取整至十分之一(1/10)小时);然其前提条件是,只要保险人在预付款项后30天内收到所有前述信息和文件,保险人以《保障计划表》所载的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或者代被保险人预付初步咨询费用。

二、对于本保险承保的法律费用、法律成本或支出或者任何个人责任判决或裁决在相关行为、疏忽、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年才提出申请的,本保险不给付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可能在本保险下进行的任何法律援助或个人责任索赔,前述保险限制应作为合同约定的理赔申请时效,超过2年期限结束后才提交、产生或者提出的一切索赔,均应永久被禁止和放弃,并无权获得本保险下的保险金。

第九条 个人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在对被保险人产生或者施加任何个人责任的任何行为、疏忽或情况发生的5天内,以及在发起或收到任何实际诉讼或诉讼威胁、索赔通知,或者被提起或被威胁提起诉讼程序的5天内通知保险人。

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述资料:

一、包含所有事实情况、已知或推定的损失或损害原因,第三者遭受任何损害的性质以及预估损失金额的描述的通知。

二、从诉讼方律师收到的任何起诉状、诉讼、上诉状、要求函、通知、命令、传票、意见、法律摘要、动议、函件,

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律师以任何形式收到或发出与任何该等诉讼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被保险人也应在收到或发出之时立即向保险人提供副本。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或未按照上述要求规定向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保险人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十一条 汇率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与主险条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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