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A款)附加留学生境外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252201812070285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A款)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障计划表
运动意外伤害医疗 除非本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适用本附件条款免赔额规定 正常合理且符合日常惯例的医疗费用支出属于符合承保条件的医疗费用 § 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给付上限是指在每个保险期间内的最高限额 |
|
运动意外伤害医疗 限非接触式和娱乐性体育活动 · 校际体育竞赛、校内体育活动及大学俱乐部体育活动除外 |
全额赔付 § 保险金给付上限为本附件条款约定的最高限额(同主险)
|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运动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参加下列活动(含因参与下列活动进行练习或训练期间)导致的疾病或伤害所发生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业余运动(释义1)、职业运动、或者留学生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或机构(包括全美大学体育协会、欧洲田径以及其他大学赛事组织或管理机构或者国际奥委会)赞助的体育活动。校际体育竞赛(释义2)、校内体育活动(释义3)及大学俱乐部体育(释义4)活动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和给付的规定与主险条款保持一致。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九条 汇率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与主险条款保持一致。
释义
1.业余运动:经组织、赞助和/或批准的,和/或涉及定期训练和/或比赛的业余或其他非职业体育、娱乐或竞技活动。就本保险而言,本释义不包括下列体育活动:属于非碰撞型体育活动,被保险人仅出于娱乐休闲或健康目的参与,或者属于高中或大学学生参与的校际体育竞赛、校内体育活动及大学俱乐部体育活动。
2.校际体育竞赛:在高中或初中的学校或俱乐部之间进行的体育竞赛。
3.校内体育活动:某一机构,通常为教育机构或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机构组织的娱乐性体育活动。
4.大学俱乐部体育活动:大学院校举办的,与其他大学院校比赛,但不受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CAA)、国家学院院制竞技协会(NAIA)、欧洲田径监管,也没有大学运动代表队的任何体育
5.行李:出行期间装有被保险人的衣物、个人物品和洗漱用品的箱包和容器。
6.个人文件: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护照、签证、旅行保险文件和疫苗接种记录。
7.贵重物品: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携带的下列一件或多件物品:双筒望远镜、照相机、皮草、珠宝、手表,或者宝石或半宝石或贵金属制成的物品。本保单下电子设备不属于贵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