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医疗保险条款(招商银行专用版)
注册编号:C00002432512018060104561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旅行医疗保险条款(招商银行专用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旅行(释义1)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外旅行期间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释义2)事故,且自患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或保单约定的天数)向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释义3),保险人(释义4)按下列约定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旅行医疗保险金:
(一)实际的医疗费用以保险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二)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旅行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旅行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旅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须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义5)、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释义6)而导致的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释义7)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8)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进行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洗牙、洁齿、验光、补牙、镶牙,修复或安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9.不孕不育治疗、避孕和节育(含绝育)、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或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宫外孕、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1.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12.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释义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10)、先天性缺陷、精神病、癫痫病、性病、法定传染病(释义11)、职业病(释义12)、遗传性疾病、椎间盘突出症、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13)、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释义14)、探险(释义15)、狩猎、生存训练、武术比赛(释义16)、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释义1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19)(HIV呈阳性)期间;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
17.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赔偿补偿的部分。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对应的费率标准来确定。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释义20)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21)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如被保险人出境旅行需提供旅行证件、出入境记录(含首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境内旅行需提供行程相关票据或其他能证明被保险人旅行的相关资料;
(六)如被保险人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需提供由旅行社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参加旅行团及与事故相关的证明;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诉讼时效期间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保险费发票;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释义22)。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释义
释义1 旅行
指被保险人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其居住地域的行为,但以诊疗或就医为目的离开其居住地域的除外。
居住地域:指被保险人在招商银行登记的居住地所属的地级行政区域(包括县和地级市以上),但若被保险人的居住地属于直辖市,则居住地域指该直辖市。
释义2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释义3 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予负责:1、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2、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
释义4 保险人
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5 醉酒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释义6 管制药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释义7 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释义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释义9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释义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释义11 法定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释义12 职业病
指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对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职业病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释义13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释义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释义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释义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释义17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释义18 艾滋病
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释义19 艾滋病病毒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释义20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释义2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释义22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