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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均可为保险标的。

 

第二条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危险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纪念币、金银制品、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植物等其他不易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三)行李遭受雨淋;
(四)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散失;
(五)行李遭受盗窃;
(六)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三)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讫起

第五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终止。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均依照物品的发票价或重置价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不超过保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在被保险人获悉损失后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机票;
(二)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物品损失清单;
(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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