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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农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华安助农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所称“助农贷款”是指合法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农业贷款,解决其从事养殖、种植、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活动时自有资金不足的贷款。
第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与前述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的合法金融机构或为前述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的合法担保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致使被保险人承担该资金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由于政府行为引起借款人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或部分丧失的;
(三)贷款未用于指定用途的;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五)地震、海啸。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或对借款合同设立的担保发生变更的;
     ()未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的贷款审批、发放担保流程发放贷款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故意或伙同他人骗取或挪用贷款。
                  第六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滞纳金和违约金;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按本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
                                                                                               免赔率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期间为准,但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贷款评审流程要求和标准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投保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必须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书面签订的,且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金额、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或本合同保险单及其附件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或被保险人为担保机构时担保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 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 妥善保护及存留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保留催收记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赔付: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正本;
3、借款合同,被保险人为担保机构时还需提交担保合同;
4、未按期还款损失清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或凭证;
5、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7、投保时已提交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以下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1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付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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