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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期付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定义

第三条 分期付款合同:被保险人与个人签订的含有分期付款条件的有偿商业买卖合同。
个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上述分期付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个人由于下列原因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且逾期时间超过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月或分期付款合同到期后三十日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对于个人未支付或未付清的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个人死亡;
(二)由于其它原因发生个人拖欠。
上述第(一)项为投保人必须投保项目,第(二)项为投保人可选投保项目。

 

第五条 无论分期付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个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无法收回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款项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无法收回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款项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分期付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未实际履行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违约行为;
(四)个人拒绝接收分期付款合同交易商品或服务。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罚息等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

 

第九条 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单一分期付款合同保险金额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应分期支付款项的总额。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费率表的标准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间×费率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分期付款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并应如同没有本保险存在一样认真做好内部业务管理工作:
(一)及时供货、提供服务;
(二)对个人提出的相关服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三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 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妥善保护及存留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催收

第二十四条 个人未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即应自行进行调查并在自行催收期内采取及时有效的催收工作。
自行催收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自行催收期结束后,个人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并将有关资料提交保险人备案。同时,被保险人应终止履行分期付款合同,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或指示进一步开展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要求或指示开展催收的,催收期间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用等,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合同正本;
(三)与被保险人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时所留存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个人支付分期付款合同款项的记录或凭证;
(五)被保险人开展催收的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
(六)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支出凭证或证明材料;
(七)如果个人提供了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协议;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追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有权查阅索赔涉及的个人的相关业务情况及缴费记录。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个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已经从个人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个人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个人请求清偿未付清约定款项,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分期付款合同中个人未还清分期付款项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个人提前还清分期付款的,投保人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提前还清分期付款金额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符合退保条件时,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表的约定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当事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相关资料(包括原件与复印件)及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泄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短期费率表
考虑保费与风险匹配原则,各月份保费分配方案如下面公式所示:假定保险期限N个月,那么第k个月对应保费比例为 :

分期期数
保险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100.0% 66.7% 50.0% 40.0% 33.3% 28.6% 25.0% 22.2% 20.0% 18.2% 16.7% 15.4%
2   33.3% 33.3% 30.0% 26.7% 23.8% 21.4% 19.4% 17.8% 16.4% 15.2% 14.1%
3     16.7% 20.0% 20.0% 19.0% 17.9% 16.7% 15.6% 14.5% 13.6% 12.8%
4       10.0% 13.3% 14.3% 14.3% 13.9% 13.3% 12.7% 12.1% 11.5%
5         6.7% 9.5% 10.7% 11.1% 11.1% 10.9% 10.6% 10.3%
6           4.8% 7.1% 8.3% 8.9% 9.1% 9.1% 9.0%
7             3.6% 5.6% 6.7% 7.3% 7.6% 7.7%
8               2.8% 4.4% 5.5% 6.1% 6.4%
9                 2.2% 3.6% 4.5% 5.1%
10                   1.8% 3.0% 3.8%
11                     1.5% 2.6%
12                       1.3%

注:保费分布只针对由于其它原因发生的个人拖欠风险,个人死亡风险保费分布为平均分布。
退保时,已满期月份保费不退还,退回未满期月份对应的保费及退保所在月份部分保费,其中退保所在月份按时间比例退还,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收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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