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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类保险附加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附加险条款仅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的一种或多种:
 

一、附加意外险责任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对主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项目中身故或残疾进行取舍,并可对不同责任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分别约定。具体承保的责任项目及各责任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项目及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同责任项目保险金额以保单载明的各项目约定金额为限,但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中较高者。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为准。
 

二、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给付主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的保险金。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或竞赛、蹦极。
(二)免除责任
1、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2、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3、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4、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三、附加非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非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款中的“非工伤事故”指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业病。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四、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五、附加战争、恐怖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主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的保险金。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六、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七、附加适用工伤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八、附加特定活动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特定活动”中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特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组织的春秋游活动、马拉松等特定运动项目、志愿者活动、表演庆典活动、培训实习项目等,由保险合同双方就“特定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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