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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学生幼儿短期疾病保险条款(宁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三、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四、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九、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第三款情形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适用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关规定。
    二、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九条  司法鉴定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适用主险合同
    有关“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争议处理”等事项,适用主险合同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合同。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全    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最高给付比例为100%的残疾项目。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 滋 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80%×(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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