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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适用工伤定残标准特约条款(天津)

总则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适用工伤定残标准特约条款(天津)仅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
 

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及残疾等级分级内容如下: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等级 按最高保险金额支付的比例
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给付 100%
残疾保险金(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100%
二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90%
三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80%
四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70%
五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60%
六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50%
七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40%
八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30%
九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20%
十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10%


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项目 III度烧伤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头、面、颈部 不少于8% 100%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躯干及四肢 不少于20% 10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
III度烧烫伤:烧烫伤程度属于《三度四分法》中III度,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按《新九分法》计算。

其他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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