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华安母婴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安母婴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津贴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母婴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所致疾病,并自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根据该项残疾所属的残疾等级,按医疗保险金额及该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一次性给付医疗津贴,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津贴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75%
三级 50%
四级 30%
五级 20%
六级 15%
七级 10%


残疾等级的划分参照主险条款附录《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医疗津贴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1项医疗津贴;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医疗津贴。
当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了前一次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的,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的标准给付医疗津贴,但前次已给付的医疗津贴(投保前已患或此前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残疾,视为已给付医疗津贴)应予以扣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适用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按份投保,每份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投保人可选择购买多份,但同一被保险人每次分娩最多只能购买10份。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残疾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授予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