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仅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对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可进行以下扩展:
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设方代表、设计人员及建设管理单位指定负责本施工工程的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以上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与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申请与给付规定一致。
第四条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