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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附加地震意外身故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安附加地震意外身故保险仅在投保了保险人短期人身意外保险的基础上附加,华安附加地震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保险人短期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遇地震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后,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九条  释义
地震:指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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