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特定职业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职业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持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依法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中国境内在职医务工作者;
二、持有效教师资格证,并依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中国境内在职教育工作者;
三、持有效新闻记者证,并依法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审核的的中国境内在职新闻工作者;
四、持有效律师执业资格证,并依法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国境内在职法律工作者;
五、与中国境内任何商业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工作人员。
如属续保,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延至70周岁。

 

第三条 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近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医疗、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评定时机,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的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残疾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将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以上第1、2项每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第1、2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民航飞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火车(含地铁和轻轨)、轮船、汽车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出入或乘坐电梯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4.地震、海啸、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地震、海啸或火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地震、海啸、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地震、海啸、火灾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地震、海啸、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5.夫妻同时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因同时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且夫妻双方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夫妻双方均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夫妻同时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同时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因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6.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7.职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就职场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就职场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8.见义勇为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发生上述1-8项内两项或两项以上属于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仅给付最高一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根据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申请其中一项对应的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各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以高者为准。

(四)在保险期间内,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保险人仅对特别意外伤害身故承担保险责任;对特别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疾,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对其所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而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
本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但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90日止,且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满之日起连续住院医疗的期间为限,一旦中断,则对中断之后的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中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照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对其所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门诊而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
本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接受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但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险人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中所载明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适用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医药费用。

 

第六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绑架、勒索;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翼装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狩猎、生存训练、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参加专业竞赛;
(十一)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交通部门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精神病、癫痫病发作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免除;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四、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六、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为下表列明的保险人拒保的职业或工种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序号   保险人拒保的职业或工种
1   机械制造维修业工人,钢铁厂工人,橡胶、塑料及漆制品制造业,水泥业工人,采掘工、爆破工,制造工(硫酸、盐酸、硝酸、磷酸、纯碱、烧碱、氟化盐、缩聚磷酸盐、其他有毒物品、电池、液化气体、纸箱、造纸、纸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玻璃及其制品),家电制造工(焊接工、冲床工、磨工、镗工、钻床工、拉床、锯床工、剪床工、铣床工、铸造工、车床工),金属热处理工,石棉制品工,石材加工工人,造修船业工人,冶金业工人,印刷切纸工
2   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森林砍伐业,造林、森林防火人员,液化瓦斯批发及零售业,渔业,电力设施架设、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电台天线维护、电力装置维护修理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检修人员,空调安装工,电梯、升降机安装工,电工,道路养护工,道路清洁工,下水道清洁工人
3   飞行员、空勤人员,铁路修路工、维护员,航运、海洋运输业,驾驶员(营业用货车、矿石车、工程卡车、液化、氧化油罐车、货柜车、混凝土预拌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核工程环保人员,核电站废料处理人员,核电站工程人员
4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矿采选业,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掘业,炸药业,烟花爆竹业,建筑业工人,室外装璜及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外墙清洁工,地质勘察、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桥梁、隧道、水坝、挖井、海湾港口工程人员,凿岩工
5   现役军人,刑警,消防队员,防爆警察,武警,特种部队,抢险员,稽查缉私人员,战地记者,演员(武打、特技、杂技、飞车、飞人),动物园驯兽师,驯犬员,潜水员,船员,职业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七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意外伤害责任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属于保险人拒保的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授予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范围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和资料;
2.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被保险人急诊治疗不受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的限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范围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和资料。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