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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华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了保险人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与主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一致。

 

第三条 投保人
与主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致。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的住院津贴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累计住院津贴给付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住院津贴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按份投保,每一被保险人的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每份本附加险住院津贴给付标准为每日10元。
每份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给付住院津贴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险、附加险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
4、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释义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专科门诊、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的住院。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同一次住院: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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