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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目录

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G1.保费调整条款   
G2.“一次事故”认定条款   
(二)扩展类   
K1.广义销售商责任保障条款   
(三)限制类   
X1.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K2.承运人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K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K4.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   
K5.车辆外责任条款   
K6.见义勇为条款   
 

三、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G1.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G2.服务人员条款   
G3.指定公估人条款   
G4.仲裁条款   
G5.错误和遗漏条款   
G6.补充赔款条款   
G7.不使失效条款   
G8.不受控制条款   
G9.分期付款条款A   
G10.分期付款条款B   
G11.免检条款   
G12.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G13.特别理算人条款   
G14.违反条件条款   
G15.现场保护特约条款   
G16.直接损失赔偿条款   
G17.预付赔款条款   
G18.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G19.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20.交叉责任条款A   
G21.交叉责任条款B   
 

(二)扩展类   
K1.展览会条款   
K2.世界范围条款   
K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K4.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K5.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   
K6.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K7.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K8.电梯责任条款   
K9.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K10.起重机设备、机器和自动控制装置物条款   
K11.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K12.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   
K13.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K14.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K15.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K16.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K17.电瓶车责任条款   
K18.叉车事故条款   
K19.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   
K20.机动车超赔责任条款   
K21.广告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K22.建筑物改变条款   
K23.恐怖活动条款   
K24.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K25.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K26.救火费用条款   
K27.电子设备变动条款   
K28.营业场所责任条款   
K29.业务经营责任条款   
K30.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K31.承租人责任条款   
K32.出租人责任条款   
K33.递送商品责任条款   
K34.电缆被盗责任条款   
K35.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K36.第三者后续责任条款   
K37.对业主赔偿条款   
K38.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K39.房东补偿条款   
K40.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K41.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   
K42.节日装饰责任条款   
K43.经营范围特约条款   
K44.牲畜窜入责任条款   
K45.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K46.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K47.疏散费用特约条款   
K48.特许经营商户责任条款   
K49.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K50.停车场责任条款   
K51.停车责任条款   
K52.外籍员工个人财物条款  
K5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K54.衣帽间条款   
K5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K56.法律成本和费用条款   
K57.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K58.租赁雇员住所条款   
K59.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   
K60.消防损失条款   
K61.契约责任条款 
K62.卫生装置条款   
K63.污染条款   
K64.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K65.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 
K66.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K67.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K68.游泳池责任条款   
K69.娱乐设施条款   
K70.医疗服务责任条款   
K71.营业场所医疗赔付条款   
K72.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   
K73.急救费用条款   
K74.急救责任条款   
K75.施工责任特约条款   
K76.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K77.打架、斗殴责任条款   
 

(三)限制类   
X1.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X2.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X3.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X4.石棉除外责任条款   
X5.信息技术条款   
X6.职业责任除外条款   
X7.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   
 

四、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G1.产品和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二)扩展类   
K1.无过错责任条款   
K2.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电压不稳责任条款  
K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五、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G1.非列明方式承保条款   
G2.申报工资条款   
G3.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G4.保费调整条款  
G5.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G6.员工调整条款  
G7.错误与遗漏条款  
G8.违反保证条款 
G9.30天取消保单条款  
(二)扩展类   
K1.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K2.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K3.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  
K4.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K5.境内公出条款   
K6.员工食堂条款   
K7.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K8.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   
K9.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K10.特殊天气条款   
K11.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   
K12.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   
K13.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K14.就餐时间保险条款  
K15.上下班途中条款  
K16.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A   
K17.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B   
K18.24小时条款   
K19.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  
K20.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仅承保意外事故)   
K22.补充工伤责任条款   
K23.急救费用条款   
K24.恐怖主义条款   
K25.转院就医费用保险条款   
K26.辅助医疗器具保险条款   
K27.自费药保险条款   
K28.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K29.非工伤意外事故补偿保险条款   
K30.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K31.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K32.运动会和社交活动保险条款   
K33.临时出境工作保险条款   
 

六、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保险条款 
K2.猝死责任保险条款  
K3.辅助器具费用保险条款   
K4.其他法律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K5.特别费用保险条款   
 

七、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G1.小额赔偿快速理赔条款   
(二)扩展类   
K1.旅行延误损失保险条款   
K2.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K3.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K4.导游及领队人身伤亡条款   
K5.无过错责任赔偿条款   
K6.处理事故人员意外伤害条款   
(三)限制类   
X1.特定物品除外条款   
X2.自行管理物品除外条款   
X3.业务经营范围规范条款   
 

八、旅行社综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K2.旅行延误损失保险条款   
K3.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K2.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K3.游泳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K4.入室盗窃责任险条款  
K5.家庭水管爆裂损失责任险条款   
K6.警示责任险条款 
K7.小区内健身设施维护责任保险条款  
 

十、中小学校责任保险及高校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G1.保险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标准特约条款   
(二)扩展类   
K1.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K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K3.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K4.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K5.集体活动条款   
K6.新增学生条款   
K7.交流生条款   
K8.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责任保险条款   
K9.学术交流人员保险条款   
K10.学生责任保险条款   

十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规范类、扩展类和限制类三大类别,共4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2个,扩展类附加条款1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个。

(一)规范类
G1.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
1、投保人应按全部应收保险费的      %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内预付给保险人,全部应收保险费是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预计在本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下称预计发生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
2、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时将保险期间实际的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下称实际发生额)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承担按上述实际发生额计算出的超过预付保险费的保险费。如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发生额,保险人将退还差额部分保险费,但保险人实收保险费不低于依据预计发生额计算得出保险费的70%(即本保险单的最低保险费)。
3、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关于上述实际发生额的数据记录并有权进行核实。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2.“一次事故”认定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由同一原因引起并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由第三方提出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将被视作对“一次事故”的索赔。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
K1.广义销售商责任保障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将扩展包括在被保险产品正常的销售流程中从事分销或者零售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本保险承保的销售者责任不适用于:
(1)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向被保险产品使用者作出有关产品的明示保证;
(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①任何由销售商故意造成的被保险产品中的化学和物理变化;
②重新包装,除非拆去原包装的目的仅是为了商检、产品演示、测试或者在生产商的指导下更换零部件,但须按原包装的条件重新包装;
③被保险产品在销售之后被贴上商标,或被重新贴标,或被销售商用作其自己产品的包装、部件或者成分。
2、本保险不适用向被保险人提供产品,或者为被保险人制作产品提供所需的成分、部件或者包装的销售商的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X1.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保电子数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保单中提及的财产不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一个类别,共6个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当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对于高出的部分,保险人在约定的超额责任限额内赔付。

三、责任限额
不论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超额责任限额。

K2.承运人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在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
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四、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K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应超过主险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一旅客精神损害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五、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K4.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被保险人
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客运服务的通勤车(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通勤车客运服务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其他事宜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车辆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承运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和责任,造成承运旅客在车辆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主险条款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见义勇为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旅客因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见义勇为造成自身伤害或其他车上人员的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主险条款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规范类、扩展类和限制类三大类别,共105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21个,扩展类附加条款77个,限制类附加条款7个。
(一)规范类
G1.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可以提前     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2.服务人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主险条款除外责任所述的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仅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在岗的正式员工和临时员工)。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3.指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责任范围内,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_____元的,双方约定公估人为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4.仲裁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5.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投保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投保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6.补充赔款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在其适用的责任限额内用于理赔、判决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支付完之后,绝不再负有支付任何上述费用或进行抗辩的义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7.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许可的人员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8.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9.分期付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0.分期付款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计划交付。
第一期,金额     交费止期    
第二期,金额     交费止期    
第三期,金额     保费止期    
投保人如未在上述各交费止期前向保险人交清约定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自始不生效(适用于第一期)或自当期交费止期起自动失效(适用于第一期以外的其他各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1.免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如果第三者索赔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四个小时内,如果保险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向受损害的第三方赔付,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证明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2.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的基础上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除非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的事项不真实,否则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有所主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3.特别理算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时,保险人同意委请              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4.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5.现场保护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不必保留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照片或录像及相关证明资料以作为索赔的重要依据。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6.直接损失赔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除非法院判决,否则:
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本保险仅承担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必需的医疗费用(依据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其误工费(依据该个人在出险前三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所显示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提供则按出险时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第三者财产部分损失,本保险仅承担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状态所需的修理费,对于第三者财产全部损失,本保险仅承担重置或者更换与受损财产相同或有类似功能的财产所需的费用,减去依法应折旧的金额计算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在本保单负责赔偿范围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7.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和损失理算人的建议对该损失作       的预付赔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8.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被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有法律责任(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本保险将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十五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按规定交付附加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该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9.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在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20.交叉责任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单中列名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21.交叉责任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 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
K1.展览会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自动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或业务推广会过程中引发的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情况。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世界范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非体力工种雇员在出国公干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对第三方应负的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通常居住于中国(一年以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出差,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有关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员工出国公干,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对位于国外的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及雇员或享有被保险人代理权的公司、机构和个人提起的索赔。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福利会所、社团、体育俱乐部或俱乐部的任何独立会员在参加俱乐部(无论该俱乐部是否属于委员会成员)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前提是:
1、这些俱乐部或成员不在任何其它的条款下受补偿。
2、这些俱乐部或成员应该尽其所能遵守、履行和服从上述条款、除外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
2、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3、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与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由于其个人疏忽、过失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8.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9.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一)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0.起重机设备、机器和自动控制装置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在乘客和货物的提升、建筑物自动装置、安装装置、设备和机器活动过程中(除非该索赔由另一存在的工程保险条款所承保)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须证明这些保险的升降机、安装装置、设备和机械应该由授权的承包人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1.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 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 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2.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3.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爆炸以及由此引起的烟熏或者因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4.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5.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其所有或提供的车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除员工之外的乘客风险)索赔,或发生于场所内指定区域地下室停车场内的第三者责任索赔。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附加险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6.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球场(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球车翻倒或球车碰撞事故,造成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球场(俱乐部)须提供事故的现场照片。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7.电瓶车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电瓶车在营业所处内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8.叉车事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名地点范围内的叉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叉车合格证书,并保证对叉车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9.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0.机动车超赔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由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任何取得公路行驶执照的轮式或履带式机械)引起他人的伤、病、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对每次事故仅负责超出           部分或机动车辆保险已承担部分的金额较大者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1.广告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内的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2、列明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3、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2.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得超过            。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3.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4.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直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5.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场所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直接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6.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而花费的必需、合理的灭火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7.电子设备变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电视屏幕墙和三面翻回转广告板,及大屏幕电视墙设备、音响系统设备、音频系统等的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8.营业场所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营业场所的缺陷;
2、对营业场所的维护、修理或装修。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9.业务经营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在列明经营场所间、道路中因被保险业务经营中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意外的人身伤害;
2、意外的财产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0.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1.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活动租用的场所(及固定设备、室内装备等)发生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租用协议的情况。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2.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3.递送商品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由被保险人的雇员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运送商品中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4.电缆被盗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造成电缆被盗时依法应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5.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                    。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赔偿,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6.第三者后续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造成任何第三者的意外身体伤害或疾病或意外财产损失或损坏后,而此后果随后又进一步造成该第三者的其他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对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7.对业主赔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若有任何向被保险人的客户(以下称为“业主”)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以业主的名义从事与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意外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金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相关费用。
双方同意,保险人拥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切索赔进行辩护的单独行动权和控制权,并且保险人不承担因业主以及为其服务的人员的过失引起的责任。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1、业主没有其他的保险单可以获得赔偿;
2、业主最大限度地遵守和履行保单规定的义务和限制条件。
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的赔偿金额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各相关费用,无论是为被保险人还是为业主支付的,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8.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地址内提供儿童看护或者美发服务而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9.房东补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
1、对          (以下称房东)提出的坐落于                        的属于房东的而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场所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本公司将在保单列明的责任范围内赔偿房东有关索赔额及相关成本、费用和花销。
2、除非房东事先书面同意,否则该保单的条款和条件不得撤销、修改或受限。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是本保单的受偿房东应当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立场来遵守保单中的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的规定。
(2)被保险人应当事先同房东一起商定好所有向本公司索赔的做法和控制方法。
此注明不应被看作是被保险人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就某些损失和赔偿所提出索赔,从而影响保险人权利。
此处所列不得对保单的条款或条件作出改变或延伸。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0.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固定的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在保险单载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费用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年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二、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
(三)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场所或固定的或经保险人同意的试车路线以外的区域使用保险车辆。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责任限额
试车责任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在本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责任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赔偿处理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二)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1.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房屋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2.节日装饰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由于被保险人或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节假日期间因装卸节日装饰品时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3.经营范围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所承保之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与商品所引起的责任是包括其特许经营权所许可经营的为客户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4.牲畜窜入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由于牲畜窜入,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5.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扣押、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力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6.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由于闪电雷击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7.疏散费用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的现场撤离第三方的人员和财产到安全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8.特许经营商户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获特许经营商户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作为业主或酒店经营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9.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售物品及提供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0.停车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毗邻场地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自有或管控下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               ,每次事故                 ,及累计                 。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1、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2、在停车场内应一直张贴保险人认可的免责通知。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1.停车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而造成车辆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停车服务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进行,且该雇员应持有有效驾驶执照。
本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2.外籍员工个人财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对外籍员工衣物和私人物品(不包括现金和手机)的损坏或灭失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球场(俱乐部)应恪尽职责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事故的发生。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4.衣帽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的衣服或私人物品(但不包括贵重物品及现金)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1)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2)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3)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但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6.法律成本和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尽管本保单故有之条文存在相反的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需支付的超出保单赔偿限额的法律成本和费用,且增加的这类费用整个保险期限内累计无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7.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将扩展承保下列情况下因病原体逸出所致人身伤害而被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起的索赔,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被提起索赔后的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该索赔:
1. 从任何被保险人所有的,或者由其负责管理的地点、厂房、设备或其他财产中逸出或泄漏;
2. 从被保险人的产品中逸出或释放。
本条款中的“提出索赔”系指:
1. 任何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的索赔;
2. 被保险人获知任何可能导致向索赔的事故或事件。
只要第一次索赔已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因该同一事故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索赔均应当被视作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而无论后续的索赔何时被提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8.租赁雇员住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为雇员租赁的住所产生的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9.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烟雾、蒸汽、烟灰、带刺激性的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带毒性化学物质及液体或气体、废弃物或其他刺激性物质,对土壤、空气、水源或水体的沾染或污染物质的泄漏、散播、排放、释放或逸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情况整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且是突发的、意外的、可辨认的、非故意的和意想不到的,同时以下情况属除外责任:
1、每次事故免赔额                   ;
2、任何犯罪行为或任何与法律或法令相抵触的行为;
3、含酒精饮料或麻醉剂影响之下进行的服务;
4、各种罚款、惩戒和惩罚性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0.消防损失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当负责的由于消防服务部门在被保险场所灭火过程中使用水或化学物质,致使第三方财产受到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1.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
1、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了契约,其中约定在发生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将根据该契约对第三者(不包括契约双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依法本应由契约另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了前述契约且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承保,则保险人负责承担根据前述契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2.卫生装置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有缺陷的卫生装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应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卫生装置,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3.污染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扩展承保因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故意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污染和沾污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赔偿责任,此项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以                  为限。
任何源于同一意外事故引起的连续的或一系列的污染和沾污损失的发生时间应以这一意外事故首次开始发生的时间为准。保险人对所有源于同一意外事件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以                  为限。
本附加险的污染和沾污是指:
1、任何对建筑物、大气、土地、水体造成的污染和沾污;
2、任何由于上述污染和沾污造成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4.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恪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5.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与其在保险地点以外提供宴会饮食服务有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累计赔偿限额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6.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销售、提供任何酒精饮料致使其他任何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便上述指控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或者欺骗性的,保险人仍有义务为被保险人辩护并支付由此发生的相关辩护费用,同时保险人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或在认为适合的情况下代表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但是当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被支付完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为被保险人辩护和支付辩护费用的义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7.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及健身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健身房有专门人员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8.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9.娱乐设施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娱乐设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0.医疗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为酒店客人提供医疗服务、建议、指示或药物时(不论是由被保险人雇员或承包人提供),存在疏忽或错误的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因此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1.营业场所医疗赔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1、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营业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
2、属于被保险人已经在本保单投保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的含义是:在保险期内一个人的身体受伤、生病包括由此而致的死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2.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人在中国境内,但在被保险营业地址以外的地点,因从事与保单上列明的业务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3.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4.急救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除外。本附加险的扩展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医生。
但是:
1、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
2、上述人员应同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5.施工责任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工程承包商在进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属于工程承包商的责任但被法院判决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工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6.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除非于保单或有关批单中说明的除外责任、承保条款或条件明确列出,保险人放弃损失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及与其有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7.打架、斗殴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发生打架或斗殴造成第三者(打架或斗殴参与人员除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三)限制类
X1.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即使与本保险或任何附加险的条款有抵触,本附加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无论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保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附加险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保险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2.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是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3.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保电子数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电子数据是指可由电子、机电或电子控制设备来沟通、展示、发送、解释或处理的事实、概念和信息,以及程序、软件和其他适用于上述设备的编码指令。保单中提及的“财产”不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4.石棉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适用于包括石棉沉着病或与石棉有关的任何疾病在内的人身伤害,以及直接或间接由石棉、石棉制品及含有石棉的产品的存在、处理、加工、制造、销售、分配、存储或合作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5.信息技术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所承保的财产损失仅指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失,特别是由于对原来结构进行删除、侵入或更改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式上毁灭性的改变。
因此本附加险不承担如下责任:
1、由原来结构的删除、侵入或更改所造成的数据或软件的灭失,特别是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式的毁灭性改变及由此种灭失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但直接由于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导致的数据或软件的灭失不在此列。
2、由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式的功能、存在性、使用范围及可提取性的损害所造成的灭失,包括由此种灭失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6.职业责任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被保险人雇员在执行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因职业上的过失、错误、疏忽或专业技术不善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7.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由空气、土地、水等的渗漏、污染和沾污所引起的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其是怎样引起和何时发生的;
此除外责任中所使用的财产损失包括但并不只限于:
1、估计、管理、控制、消除、使之无效和清除渗漏、污染、沾污物质的费用;
2、地下的油、气或其它物质的消除、损失或损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规范类、扩展类两大类别,共4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1个,扩展类附加条款3个。
(一)规范类
G1.产品和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因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任何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储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2、因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停工、停产进而导致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
K1.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因第三者垂钓、攀爬供电设施、盗窃等)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
无过错责任是指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虽然被保险人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电压不稳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因发生雷击、暴风雨、雪灾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线路等设施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线路等设施电压不稳,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对同一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人支付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规范类、扩展类两大类别,共42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9个,扩展类附加条款33个。
(一)规范类
G1.非列明方式承保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2.申报工资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保险人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3.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            天内,及时向保险人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4.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
(1)投保人应按全部应收保险费的      %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内预付给保险人,全部应收保险费是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预计在本保险期间内员工工资总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
(2)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时将保险期间实际的工资总额(下称“实际发生额”)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承担按上述实际发生额计算出的超过预付保险费的保险费。
(3)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关于上述实际发生额的数据记录并有权进行核实。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5.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所指职业病/职业性疾病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6.员工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新增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本保险单将自其劳动合同签署之日起自动承保;对于离职的被保险人雇员,本保险单将自其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对于未解除劳动合同但已事实离职超过15个工作日的被保险人雇员亦自动解除保险责任。但需在员工调整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7.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雇员的人数、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绝,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保险人申报,并同保险人协商支付附加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8.违反保证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9.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在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
K1.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三、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四、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3.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国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4.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境内公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8.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员工参加由被保险人组织的福利性活动及体育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9.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且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0.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1.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2.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3.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临时海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4.就餐时间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食物中毒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5.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6.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7.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8.24小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9.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无效。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
“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其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
“疾病”是指被保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自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以后(不包括第三十天)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前十二个月内曾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接受医药治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之任何疾病。“原发病症”不属于“疾病”,但是,被保雇员罹患此原发病症时已在本附加险条款下连续承保十二个月以上的,应被视为“疾病”。
“原发病症”指在保险单保险期间起始日前12个月内现存的任何疾病及其他症状,包括:
1、病症出现征兆、而正常情况下被保雇员应去接受诊断、护理及治疗
2、已接受或被推荐接受医生咨询或治疗。
“医生”是指于被保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合法注册且具备医治被保雇员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
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
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
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
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
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如果被保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遭受损害或罹患疾病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保险人将按雇员的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人民币      元赔偿给被保雇员,但最高赔偿天数以365日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条  提供住院证明
被保雇员出院时应自费取得该医院正式帐单及收据,由被保险人填妥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表格,连同被保雇员的住院证明文件,于出院后尽快递交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仍适用于本附加险。与此同时,以下疾病不在承保范围之列:
a.怀孕、流产或分娩;b.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滥用/误服药物;c.腰椎间盘突出症;d.屈光不正;e.美容手术及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之手术引起的后果,或天生畸形;f.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g.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h.扁桃腺、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雇员在本附加险条款持续有效达120天以后接受上述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i.原发病症。
责任限额
第四条  如果损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或可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赔偿,保险人对这次人身伤害或疾病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分。

K20.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仅承保意外事故)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将作无效。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
“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
“医生”是指于被保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合法注册且具备医治被保雇员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
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
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
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
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
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
第一条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如果被保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遭受损害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保险人将按雇员的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人民币      元赔偿给被保雇员,但最高赔偿天数以365日为限。

第二条  提供住院证明
被保雇员出院时应自费取得该医院之正式帐单及收据,由被保险人填妥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表格,连同被保雇员的住院证明文件,于出院后尽快递交保险人。

第三条  如果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或可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保险人对这次人身伤害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1.住院津贴条款(工伤和职业病)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将作无效。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
“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其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职业性疾病。
“医生”是指于被保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合法注册且具备医治被保雇员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
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
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
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
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
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

第一条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如果被保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损害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保险人将按雇员的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人民币     元赔偿给被保雇员,但最高赔偿天数以365日为限。

第二条  提供住院证明
被保雇员出院时应自费取得该医院之正式帐单及收据,由被保险人填妥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表格,连同被保雇员的住院证明文件,于出院后尽快递交保险人。

第三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仍适用于本附加险。与此同时,以下疾病不在承保范围之列:
a.怀孕、流产或分娩;b.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滥用/误服药物;c.腰椎间盘突出症;d.屈光不正;e.美容手术及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之手术引起的后果,或天生畸形;f.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g.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h.扁桃腺、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雇员在本附加险条款持续有效达120天以后接受上述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i.原发病症。
责任限额
第四条  如果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或可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保险人对这次损害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分。

K22.补充工伤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而死亡、受伤或罹患疾病,依照有关法院的判决,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在工伤保险基金赔偿范围内的情形除外。
保险人亦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赔偿的其他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3.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进行急救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包括交通费和医疗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4.恐怖主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雇员,因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的人身伤亡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5.转院就医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住院治疗,因治疗医院医疗条件限制,经治疗医院出具书面证明需转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转院就医费用限额内赔偿其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转院交通和食宿费用。

K26.辅助医疗器具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残疾,经医院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的,对被保险人因此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赔付的辅助器具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限额。

K27.自费药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支出的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其的调整目录规定之外的、必要合理的医药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此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也适用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赔付自费医药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自费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K28.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经仲裁或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主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超额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与其雇员自行协商或经法院调解的超过主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本附加险也适用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

K29.非工伤意外事故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非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手术意外;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
(三)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保险单上另行约定。

K30.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除外)在医院住院治疗,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以上费用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及赔付比例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每名雇员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赔付,保险期间内分项累计赔付金额达到该项赔偿限额时,该名雇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的雇员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赔付最高30天的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但分项累计赔付金额达到该项赔偿限额时,该名雇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未告知的既往症;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5、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
7、腰椎间盘突出症;
8、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
(二)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人住院床位费赔偿限额、每人住院手术费赔偿限额和每人医院杂项费赔偿限额,以及各项费用的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K31.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单生效十五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除外)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以上费用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每次门急诊免赔额及门急诊赔付比例负责赔偿。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的雇员一次或多次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赔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但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每人累计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被保险人的某一雇员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其赔偿限额时,该名雇员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4、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5、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7、牙科疾病;
8、住院医疗费用;
9、急诊手术费;
10、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
(二)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人累计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和每次门急诊免赔额,以及门急诊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K32.运动会和社交活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也适用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

K33.临时出境工作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也适用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


六、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一个类别,共5个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保险为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教职员工发生的超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必要的自费药品和项目所需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每位教职员工的自费药品和项目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自费药品和项目限额。除非保单另有约定,该单项限额在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主险各项限额不变。

K2.猝死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保险为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的,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下保险人对每位教职员工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猝死死亡限额”。

K3.辅助器具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保险为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教职员工发生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必要的辅助器具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每位教职员工的辅助器具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辅助器具赔偿限额。除非保单另有约定,该项限额在主险项下的各项限额之外计算。
主险其他各项限额不变。

第四条 定义
【辅助器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性的人体器具。

K4.其他法律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保险为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所附表格予以赔偿。
1、误工费:经医院证明,教职员工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保险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赔偿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限额为限。该员工在评定残疾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2、护理费:经医院证明,教职员工需要护理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护理费。护理费=按保险单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实际需要护理的天数,赔偿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限额为限。
3、交通费:教职员工因就医,或经医生证明需转院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限额内据实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经医院证明,教职员工接受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给付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按保险单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限额为限。
5、营养费:保险人赔偿经法院判决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教职员工的营养费,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限额为限。
6、丧葬费:教职员工身故的,保险人赔偿丧葬费。丧葬费=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
7、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人赔偿经法院判决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教职员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具体保障以本附加险所附表格为准,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仅投保上述部分项目。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在表格中显示为“不适用”。
附表:
项目            赔偿限额
误工费    最长赔偿天数为365天。
护理费    每天给付金额20元。最高赔偿金额1200元。
交通费    最高赔偿金额800元。
住院伙食补助     每日给付金额20元,最高赔偿金额1200元。
营养费    最高赔偿金额500元。
丧葬费    按条款所列公式据实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赔偿金额3万元。


K5.特别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保险为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主险条款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致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不能正常工作而需聘用其他人员以暂时代替其工作的,对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特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人对于特别费用的赔偿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工资标准(不能正常工作的教职员工的申报月工资标准或暂时代替人员的实际月工资标准二者取低者)/ 30 ×(不能正常工作的教职员工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实际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特别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七、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规范类、扩展类两大类别,共10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1个,扩展类附加条款6个,限制类附加条款3个。
(一)规范类
G1.小额赔偿快速理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估计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保险事故后,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委托人可在出险当地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返回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书面说明、旅游业主管部门证明和赔偿凭证(收据或相关发票)时,保险人应立即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因保险人原因未对事故进行查勘,则视同为认可该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
K1.旅行延误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该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代旅游者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被保险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旅游者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费为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误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劫机、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K2.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宣布取消旅游计划,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航空公司退回已购飞机票的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传染病。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现无法退票或产生退票费用的现象。

K3.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行期间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每人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参照主险合同条款执行。

K4.导游及领队人身伤亡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下:
一、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组织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给付
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组织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主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以上人员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
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组织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与保险人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果其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如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为外币的,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行为;
(二)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四)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
(五)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无过错责任赔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在被保险人负责安排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项目中遭受人身伤害时,尽管被保险人不存在疏忽、过失或过错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和标准参照同主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处理事故人员意外伤害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派代表前往进行处理,在此期间被保险人的代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残疾、入院治疗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派代表前往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前,应将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书面报保险人备案,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符合前述要求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给付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符合前述要求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主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以上人员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与保险人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果其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如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为外币的,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X1.特定物品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手表、便携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的丢失或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2.自行管理物品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行李物品在游客自行管理或随身携带期间发生的丢失或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X3.业务经营范围规范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旅行社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业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旅行社综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旅行社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一个类别,共3个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旅行社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宣布取消旅游计划,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航空公司退回已购飞机票的费用或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退票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传染病。

第三条  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现无法退票或产生退票费用的现象。

K2.旅行延误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旅行社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2、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该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3.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其搭乘。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代旅游者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被保险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旅游者的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二)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费为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误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K3.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旅行社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每人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执行。


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一个类别,共7个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在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凡通过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的机动车辆,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整车被盗;
(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三)他人碰撞车辆导致的损失;
(四)车身划痕导致的损失;
(五)玻璃破碎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
(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五)他人的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

K2.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发生火警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电梯乘坐人数或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该电梯最大负荷量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未取得有效的电梯准用证、非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的损失;
(五)电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六)根据电梯使用说明应该配备电梯司机而未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所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发现有妨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后,仍使电梯带故障运行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保险每人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于保险单上载明。对于同一部电梯,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部电梯的累计赔偿限额。

K3.游泳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游泳池在正常开放时间内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游泳场所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第三者在游泳场所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游泳池正常开放时间内没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二)游泳者在游泳场所内感染传染性疾病;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

K4.入室盗窃责任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从事保卫工作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致使小区内住户的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失窃,而导致的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提供出险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以及自报警之日起三个月后未破案的证明。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5.家庭水管爆裂损失责任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从事更换、维修或检查水暖管道等工作项目中因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家庭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的损失以及业主的其他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警示责任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管理物业范围内,在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区域内,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设立或采取警示措施,但因疏忽或过失未设立,从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小区内健身设施维护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对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管理物业范围内所建设的大型公共娱乐健身器械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因此导致的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中小学校责任保险及高校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小学校责任保险及高校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规范类、扩展类两大类别,共11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1个,扩展类附加条款10个。

(一)规范类
G1.保险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标准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认定适用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于2010年12月13日修改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2010年12月13日实施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保险赔偿标准适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扩展类
K1.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K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而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注册学生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K3.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沙尘暴、泥石流、雹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对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个学校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K4.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是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义
第四条  本附加险有关术语释义如下:
【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亡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K5.集体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6.新增学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被保险人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投保人应在30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批改后据实收取增加人数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7.交流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针对到被保险人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被保险人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本校注册学生的条件予以扩展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8.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在职教职员工伤害或损失赔偿责任。在本保险保单列明的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其合法及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的在职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在职教职员工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在职教职员工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职教职员工非职务行为;
(三)除非以职务行为参与被保险人组织的有学生参加的校外活动,保险人对在职教职员工离开学校范围的任何伤害或损失不负责任。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限、特别约定、赔偿处理

第五条 按主险有关学生责任的处理规定处理。


K9.学术交流人员保险条款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学术交流人员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学校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合法及正常的教学活动或学术交流活动期间,因过失造成应邀参加活动的学术交流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学术交流人员:指与被保险人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的进行学术交流的人员。


K10.学生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学生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被保险人的学生的过失,造成其它学生的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仍判决或仲裁机构仍裁决被保险人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
(二)注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保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的每人赔偿限额及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分别确定。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本保险设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十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K1.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被保险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投保的运输车辆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由于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的人身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1)火灾、爆炸;
(2)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3)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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