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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广西)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三)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五)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六)超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时产生的损失;
(七)主保险条款中除第七条中的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外,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

第四条  当地交管部门规定不允许搭载乘客的车型仅允许投保司机坐位,司机座位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每座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当地交管部门规定允许搭载乘客的车型,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司机座位后可增加投保乘客座位,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依当地交管部门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乘客座位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全年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当地有规定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或临时登记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载情形,但并非因超载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赔偿时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之间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九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每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十一条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载情形,但并非因超载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应负赔偿金额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之间的比例计算。
1、计算得出的应负赔偿金额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2、计算得出的应负赔偿金额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释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电动自行车车体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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