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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三)主保险条款中除第七条中的第(一)款、第(六)款外,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

第四条当地交管部门规定不允许搭载乘客的车型仅允许投保司机坐位,司机座位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每座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当地交管部门规定允许搭载乘客的车型,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司机座位后可增加投保乘客座位,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依当地交管部门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乘客座位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全年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当地有规定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或临时登记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根据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载情形,但并非因超载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赔偿时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之间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八条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载情形,但并非因超载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应负赔偿金额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之间的比例计算。
1、计算得出的应负赔偿金额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2、计算得出的应负赔偿金额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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