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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附加险条款

附加条款目录:
G1、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共同被保险人明细
G2、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保险费交付附加条款
G3、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连续理赔案件附加条款
G4、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管辖权附加条款
G5、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争议处理附加条款
G6、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附加被保险人经销商附加条款
X1、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免赔额附加条款
X2、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产品保证附加条款
X3、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效能保证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4、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惩罚性赔偿金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5、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附带损失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6、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纯财务损失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7、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专业责任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8、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智慧财产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9、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战争及恐怖主义行为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0、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核子能源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1、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数据识别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2、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计算机数据责任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3、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电磁辐射及电磁场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4、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石绵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5、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铅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6、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多氯联苯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7、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二氧化矽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8、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菌类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19、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营运行为(排除特定业务)除外不保(美国及加拿大)附加条款
X20、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X21、华安财险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条款(全球型)  
 

G1、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共同被保险人明细                                        
本保险合同之共同被保险人如下:


G2、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保险费交付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之保险费应于合同生效日时交付,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到期前解除本保险合同者,仍需支付25%的保险费或短期保费(两者取其高)。
本保险合同之保险费应于生效日起30天内交付。


G3、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连续理赔案件附加条款
所有可归属于同一原因,如同一设计或制造疏失、使用说明或标示不良,或可归因于同一商品的同一瑕疵所造成之损失,应视为同一事故且应视为于第一次损失发生之保单年度所发生。


G4、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管辖权附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仅对本保险合同所载之管辖法院取得之判决,负赔偿责任。


G5、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争议处理附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本保险合同所衍生之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G6、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附加被保险人经销商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修正如下:
谁是被保险人(第Ⅱ部分)修正为包含载明于本保险合同经销商明细表上的任何附加被保险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经销商),但经销商做为附加被保险人需符合下列情况:
1.经销商在其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内而与被保险人有直接签订合同。
2.限于被保险人根据书面的合同应向经销商提供本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而其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在其正常分销或销售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过程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1.因合同或协议对于体伤或死亡所负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亦应负赔偿责任者,不在此限。
2.任何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明示担保。
3.任何经销商对产品故意造成的物理或化学变化。
4.重新包装;但仅按照制造商指示所进行的检查、展示、测试或更换零件的目的而打开包装后,再重新包装回原包装器材内者,不在此限。
5.经销商怠于进行期已经同意或按照一般经销或销售产品的交易惯例应进行的检查、调整、测试或售后服务。
6.展示、安装、售后服务或维修作业;但前述行为是经销商的营业处所内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者,不在此限。
7.产品在由被保险人经销或销售后,已被经销商标示、重新标示或作为其它物品或物质的容器、零件或成分。
对于任何被保险人或组织向他人取得该产品或构成、附着或包含该产品之成分、零件或容器者,不得作为被保险人而适用本附加条款。
经销商名单:


X1、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免赔额附加条款
1.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体伤或财损的赔偿责任所应赔偿的金额仅适用于损害赔偿金额、费用或开支超过本保险合同所载关于此部份承保范围之免赔额为限。
2.免赔额适用于下列情况:
(1)若本保险合同所载之免赔额适用于“每一意外事故”时,自负额依其所对应的的承保范围分别适用。
(2)若本保险合同所载之免赔额适用于“每一索赔”时,那么适用扣除额分别适用于每一单独发生的保险事故。
3.各承保范围所适用之免赔额额度详如保险合同所载,各项免赔额额度分别独立适用。
4.本附加条款所称免赔额包含与下列有关者:
(1)本公司因诉讼防御的权利与义务;
(2)在理赔申请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5.为解决任何赔偿请求或诉讼所采取的行动,本公司可支付部份或全部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应实时通知本公司应给付该部分的金额。


X2、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产品保证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之先决及必要条件系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所有产品均符合进口国家的强制性或自发性的产业标准。
未符合本保证条件者,本保险合同失其效力。


X3、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效能保证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因产品未能达到设计或其保证,特别强调之功能所产生之责任,本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X4、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惩罚性赔偿金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一般性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金、惩戒性赔偿金、三倍或其它多倍补偿所产生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X5、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附带损失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本保险合同对于附带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及产品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X6、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纯财务损失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财务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的成本预算和信用。
2.财务和信用买卖、金钱和财产买卖及其它商业交易。
3.由于现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款项错误及员工不诚实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4.与地点、获利性、专利及其它被保护的产业权利或与估价有关的事项。
5.未遵守协议的日期、期限或同意的财产及服务。
6.与具有价值性的数据处理有关的工作。
7.活动设计师、顾问、大楼或集会管理人、受试者或专家。
8.董、监事责任。
9.依据条文所需进行的文件回复。
10.侵犯
11.侵犯个人的权利。


X7、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专业责任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因给予专业建议或服务所收取服务费或与其有关的错误或疏漏而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依本除外条款之目的,专业服务系指被保险人的工作系以提供任何服务或建议以收取费用或薪酬,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预先设计、客制化、技术信息、可行性研究、调查、计划管理、由建筑师或工程师直接指示下的监督施工等、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诽谤、违反任何智慧财产权(如:版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违反合约、违反保密协议或类似的活动。


X8、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智慧财产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直接或间接实际或宣称与出版物、言词、口述或书面方式侵权、侵犯或防御下列权利或法律所引起、导致或以任何方式所产生的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侵犯隐私权
-版权,侵犯受板权保护的广告素材
-侵犯版权、法律所保障的文学或音乐素材的财产权,剽窃,不正当的竞争或盗版
-专利
-诽谤、中伤或其它人任何形式的诽谤
-未经授权使用标题、口号、格式、思想、人物、情节或其它素材
-商业机密
-贸易外观
-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商标名称,包含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标题、标语或口号
其它条件详如本保险合同所载
 

X9、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战争及恐怖主义行为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造成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其它原因或事件所造成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伤害、成本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内乱、起义或任何军事篡夺;或
(2)    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所谓恐怖主义者之行为系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力、暴力、恐吓、威胁或破坏等行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型态或其它类似意图之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任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于恐惧状态。
本保险合同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上述(1)和(2)所造成的损失或采取与(1)和(2)有关的控制、预防或抑制的行动所导致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伤害、成本或费用。
对于本公司依据本附加条款对于任何损失、损害、伤害、费用或支出不负赔偿责任时,反证之责任应由被保险人举出。
若本附加条款被认定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者,其余部分仍具有其效力。
 

X10、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核子能源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任何因下列事项所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a)电磁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任何核燃料、武器、医用同位素、废弃物或其它物质不论自然或以其它方式发生者,或
(b)具放射性、具毒性、爆炸或其它具危险性质的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或
(c)贮存、运输、组装、拆卸、维修或操作任何核武器或核零件。
 

X11、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数据识别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对于由下列事项引致之赔偿责任,不负理赔之责:
A. 任何实际或宣称因下列事项所造成的错误、故障或不足:
1. 不论是否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所有的:
a. 计算机硬设备,包括微处理器
b. 计算机应用软件
c. 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
d. 计算机网络
e. 不属于任何计算机系统的微处理器(计算机芯片)
f. 任何计算机化的电子设备或组件
2. 任何直接或间接使用、依赖或以任何方式或项目得列入段落A.1.的其它产品、服务、数据、功能。
由于无法正确地辨识、处理、辨别、解释或接受其真实日期的讯息。
B. 依据段落A.1.所述,由被保险人所做或提供,或提供给被保险人决定、纠正或测试任何潜在或实际问题的任何意见,咨询,设计,评估,验收,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或监督。


X12、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计算机数据责任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对于因下列事项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法律责任,本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a)用来作为沟通、展示、分配或出版的计算机数据。但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体伤所造成的损失。
(b)计算机数据全部或部分遭破坏、扭曲、消除、讹误、改变、误释或滥用。
(c)在建置、修正、输入、删除或使用计算机数据时所造成的错误。
(d)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的计算机数据无法接收、传送、存取或使用。
无论由任何原因引起,不管其对于事故的起因是否有关或其是否会发生。
计算机数据系指:透过计算机储存、建置、使用或传送信息、事实或程序,包括电子系统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CD-ROMS、磁带、驱动装置、组件、数据处理器或任何与电子控制设备有关的媒介。依据本保险之目的而言,计算机数据并非「有形的财物」。


X13、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电磁辐射及电磁场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对于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对于任何因电磁辐射/电磁场所导致的体伤或财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2)为了减少、减轻或接触上述(1)所称的电磁辐射/电磁场所支出的成本。
本除外不保事项亦适用于下列事项:
(a) 被保险人依法因监督、指导、推荐、警告或给予建议,或与前述有关所导致的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b) 被保险人依法应分摊或偿还他人因造成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X14、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石绵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因实际或可归因于与石棉有关的赔偿请求,不论任何形式或数量,不负赔偿责任。


X15、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铅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对于直接或间接因制造、销售、处理、配销、使用或暴露于铅或含铅产品所致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X16、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多氯联苯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由多氯联苯引起的赔偿责任或因其所衍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X17、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二氧化矽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因实际或可归责于二氧化矽或存在、摄取、吸入、吸收或曝露于任何形式或数量的二氧化矽之中,不负赔偿责任。


X18、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菌类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对于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a.任何被保险人对于直接或间接因实际的、潜在的、可归因于的或威胁置放任何形式的霉菌,或包含菌类的任何物质所造成的体伤、财物损失、人身伤害或广告伤害,依法应负赔偿的责任。
b.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i.任何被保险人、其它个人或组织因检测、监控、清除、处理或以任何方式对实际的、潜在的、宣称的或威胁存在的霉菌,霉菌、真菌或任何其它类型,或任何含有菌类的材料,无论是结果的请求、要求、法定或监管规定或以其它方式;或
ii.任何被保险人、其它个人或组织因代表与实际的、潜在的、宣称的或威胁存在的霉菌,霉菌、真菌或任何其它类型,或任何含有菌类的材料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任何个人或组织所可能导致任何索赔的诉讼。
c.由菌类所引起损害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本公司对于任何被保险人无抗辩的责任与义务。


X19、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营运行为(排除特定业务)除外不保(美国及加拿大)附加条款
兹经同意,本保险合同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因在美国/加拿大地区的营运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所经营之销售/营销业务所引起的产品责任保险之赔偿请求。
本附加条款并非表示其它条款未将所有的赔偿请求或诉讼排除在外。


X20、华安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基础)机动车辆、船舶及航空器除外不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对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包括人造卫星),包括其零件、成分或设备所造成的体伤或财损,不负赔偿责任。


X21、华安财险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条款(全球型)
本保险合同对于依据联合国决议有关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国家;或经欧盟、英国或美国法令规章或贸易制裁之国家,不提供保险保障,亦不负保险理赔及任何利益给付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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