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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已取得开业资格的各种律师事务所,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执业律师在代表被保险人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律师业务的执业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承办律师的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期限,使委托人丧失诉讼权,或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承办律师过失没有实施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行为,或超越代理权限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承办律师遗失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或因保管不善致使证据失效,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承办律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证据而未收集,致使证据湮失或无法取证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因过失导致延误或未完全履行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每次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损害赔偿每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引起的责任;
(二)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三)律师的非职业行为或其他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四)被保险人的欺诈、欺骗或犯罪行为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五)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因律师行为引起的人身伤亡;
(七)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费、赔偿限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参照费率表确认具体适用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按照本条款附件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书》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查勘。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执业律师名单,告知被保险人及其业务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按照本条款附件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的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营业地址变更或执业律师变动等事项,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承办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及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给当事人出具的收费凭证等;
(四)索赔人的索赔书面申请和损失清单;
(五)被保险人认定责任意见,和司法部门律师责任赔偿委员会的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未请求直接赔付给委托人的,须提供其已经赔偿委托人的合法有效凭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委托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限额: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加本保险的律师事务所应将其所有的执业律师向保险人办理保险。
 

第三十六条 本条款中“执业律师”是指持有有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本条款适用于被保险律师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律师业务。
 

附件(一)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协议编号:
被保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声明完全了解并同意乙方“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按照乙方“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赔偿处理办法进行理赔;
3、甲方声明完全了解、同意遵守并将切实履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各项义务,并愿意承担因未按照条款规定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责任后果。
4、本保险项下之被保险人为(全称):
5、本保险项下之被保险人地址为:
                   营业场所为:
6、本保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额及保险有效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按“律师职业责任险被保险律师名单”中所列分别计算。
7、本保险之保险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中午12时起至     年    月   日中午12时止。
8、甲方在本保险项下被保险律师总计为(大写)        人,
   总计保险费(大写)                              元。
9、甲方投保本律师责任保险,经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后,应于本保险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缴付全部保险费。
10、“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被保险律师名单”为本保险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共同组成完整保险合同。
11、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核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姓名 类别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保险费(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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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签章:                           保险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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