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下列具有高风险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
保费标准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
赔偿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主险条款执行。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应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并在活动过程中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条款与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