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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者综合责任保险附加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华安物业管理综合责任保险附加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物业管理者综合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停放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如下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车辆部分被盗,其中汽车音响设备被盗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三)高空物体坠落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坏;
(四)车辆被撞击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章、违法行为;
(二)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不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停放的车辆;
(三)保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未遵守停车场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二)车辆本身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坏;
(三)车辆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四)属于停车场本身的财物损失;
(五)因场内发生意外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无合法牌照车辆的一切损失;
(七)《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收费标准及赔偿限额
 

第六条 每车位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500元。
保险期限内,汽车每车位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十五万元,摩托车每车位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第七条 车位按《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可停车位计算。
 

第八条 保险期限内全停车场累计赔偿限额为每个车位的赔偿限额与车位数之乘积的4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每车位及全停车场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九条 本保险按车位收取保险费,每车位之保险费率为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出险当地公安机关证明、被盗抢机动车辆侦察结果证明书、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费用单据、车辆行驶证、车辆出入登记手续的原件及《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车辆入场时,管理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入场后,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通道内停车。
 

第十三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其他义务按《物业管理者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执行。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条款与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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