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湖北省)

第一条 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仅在承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冲突,则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主险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无过失医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依本条第(二)款比例负责赔偿:
(一)保险责任
1.因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患者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付标准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2.因医疗意外而产生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尸体检验费;
3.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款第2、3项所列费用每次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且上述费用合计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本附加险其它保险事故赔偿限额之内。
(二)赔偿比例
保险人对第(一)款有关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确定赔偿金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保险人负担该赔偿金的50%;
2.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的,保险人负担该赔偿金的70%。
本保险所称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条款责任免除内容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伪劣卫生材料、伪劣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二)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责任或有关保证诊疗效果等约定所产生的责任;
(三)投保前已发生的医疗意外事故;
(四)被保险人因发生医疗意外事故所支付的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
(五)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本保险应选择与主险同时投保,保险人不接受中途投保。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附加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标准见附录。
 

第七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为主险保费的2%。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医疗意外事故后,医患双方应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机构对事故进行鉴定。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意外的事故鉴定书,保险人不受理未经事故鉴定的索赔申请。
 

第九条 参加医疗意外事故处理的患者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限1人;医疗意外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限1人。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险期届满;
(三)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四)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偿金额达到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
当投保人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时,保险人扣除5%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已发生过保险赔付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可以提起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险人扣除5%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实交保险费-手续费)×(1-短期费率),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表: (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
 

附录:赔偿限额标准
单位:万元

医疗机构分类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级医院 20 5(具体根据患者的受伤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二级医院 10
一级医院 5
其他医疗机构 5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