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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医疗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仅在承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冲突,则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主险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医疗活动的场所的建筑物、电梯、通道、仪器或其它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维护不当而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食物饮料有缺陷而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承担:
(一)仲裁费、诉讼费;
(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但本条规定的以上费用每次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且上述费用合计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本附加险其它保险事故赔偿限额之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所有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
 

第六条 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本保险应与主险同时投保。
     

赔偿限额、保险费、费率、绝对免赔额
 

第十条 本附加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限额标准见附录。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为主险保险费的10%。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判决书或裁决书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未请求保险人直接赔付给受害第三者的,索赔时还应提供其已经赔偿给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或仲裁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等案件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险期届满;
(三)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四)保险人累计的赔偿金额达到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
当投保人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时,保险人扣除5%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已发生过保险赔付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可以提起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险人扣除5%退保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实交保险费-手续费)×(1-短期费率),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表: (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
 

附录:赔偿限额标准
单位:万元

医疗机构分类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级医院 100 10
二级医院 80
一级医院 50
其他医疗机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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