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附加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职教职员工伤害或损失赔偿责任。在本保险保单列明的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其合法及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的在职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在职教职员工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在职教职员工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职教职员工非职务行为;
(三)除非以职务行为参与被保险人组织的有学生参加的校外活动,保险人对在职教职员工离开学校范围的任何伤害或损失不负责任。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费
第五条 附加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学生责任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保险期限、特别约定、赔偿处理
第六条 按学校责任险有关学生责任的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