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扩展实习无过失道义性补偿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教学实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顶岗实习活动中(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约定的、与实训实习相关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身故或伤残,或实习期间在实习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至168小时之内身故,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按照约定金额给予道义性经济补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每年责任限额、每人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学生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责任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它事项

第六条  定义
第三者:指除注册的实习学生本人以外的自然人。
 

附加精神损害费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其它

第五条  关于精神损害费的赔偿,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