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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责任保险附加学术交流人员保险条款

第一条 华安高校责任保险附加学术交流人员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学校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合法及正常的教学活动或学术交流活动期间,因过失造成应邀参加活动的学术交流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学术交流人员:指与被保险人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的进行学术交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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