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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责任保险附加学生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华安高校责任保险附加学生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高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被保险人的学生的过失,造成其它学生的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仍判决或仲裁机构仍裁决被保险人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
(二)注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保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的每人赔偿限额及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分别确定。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本保险设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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