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接收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将该物流货物转移至正确接收地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二、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雇员的故意行为、监守自盗或合谋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明显盗窃痕迹、无明确原因的货物失踪损失;
(三)整车货物被盗或失踪,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盗窃、抢劫索赔时必须提供出险当地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未侦破证明。

 

三、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专业包装保证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陆运过程中保证使用适合长途运输箱式货车或全封闭货车
(二)半封闭式车、平板车必须捆扎紧密、采用长途运输的雨布遮栏。
(三)包装必须是符合运输条件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包装。


五、物流分包责任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发生物流分包或转包业务时,其分包或转包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
(二)分包或转包的物流企业必须是有资质依法经营的物流企业;
(三)实际承运的车辆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行驶证或号牌、并按规定检验合格;
(四)驾驶人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并要求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

 

六、临时仓储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本保险人将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因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卸、转载致使货物在非目的地需临时仓储,依法由被保险人对临时仓储期间货物的实体毁损、灭失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依照以下列明责任负责赔偿: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本公司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 保险标的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保险标的存放处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但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临时仓储地点位于室外时的损失;
(六)临时仓储地点没有专人24小时进行看管、监查情况下的损失;
(七)临时仓储的期限超过24小时情况下的损失。


七、物流货运物特别申报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需投保,须提前申报并单独确定承保条件:
(一)易腐品、易变质品、活品,如农产品、果仁、花生、大豆、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等;
(二)易燃易爆品、危险品、化工品,如火药、雷管、枪支弹药、硫酸等;
(三)易碎品,如玻璃制品、陶瓷、灯具、瓷器、工艺品等;
(四)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五)散装品、散装油、原木等;
(六)现金、支票、票证、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等;
(七)精密设备或仪器。精密设备或仪器、仪表,精密设备的判断条件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1、.对运输有特别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等特殊要求;
2、.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
3、.单件货物保额超过RMB200万元。
 

八、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  日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按日退还被保险人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可以提前  日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支付保费的15%作为退保费用。

九、无人看管损失除外条款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货物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无真实、完整物流货物资料和帐册损失除外条款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如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物流货物资料和帐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一、无赔偿协议及划款证明条款损失除外条款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如不能提供与实际货主的赔偿协议及划款证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二、机械、电路、电子设备功能紊乱除外条款: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械、电路、电子设备功能紊乱导致物流货物损失。
 

十三、不承保货物损失除外条款
本保险是华安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