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95556
  • 车险投保热线:10100111
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的运输车辆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运输货物过程中,由于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以下意外事故致使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货物燃烧、爆炸;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货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三)车上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乘坐货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司乘人员在货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五)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六)因货物超载或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三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司乘人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司乘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司乘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被保险人给司乘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司乘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九条  如果保险车辆存在乘客超载的情况,且乘客超载不是事故发生原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投保座位数与实际载客数比例赔付。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仅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电话车险投保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