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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广西)

一、扩展类
1、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座每次赔偿限额为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行政和司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行政和司法行为造成的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约定运输工具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可获得代位追偿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不记免赔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各项免赔率均为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车上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车上人员为防止本人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而参与制止运输工具上发生的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以及制止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的车上其他无辜人员的伤害,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抢劫、抢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过程中造成的车上人员(实施抢劫抢夺的犯罪分子除外)伤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违禁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致使有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上车并因此发生事故造成的车上除违规携带者本人之外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8、旅客自带行李、物品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未办理托运的自行携带行李、物品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9、运输工具自行滑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运输工具自行滑动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扩展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后,驾驶员、乘务员(含导游)可视为同旅客进行投保,保险限额可选择高于本车旅客的保险限额。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1、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交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自然灾害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雷击、暴风、冰雹、地震、洪水、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本项下的特别约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
13、财产损失费用的特别约定
保险人对财产损失费用的认定以具有相关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交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为基础,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人身伤害医疗费的特别约定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03)20号)规定(如国家有新规定出台的,以新规定的内容为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含自费药物及其他自费项目,保险人应予认可赔付。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5、康复、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
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伤害的康复、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合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每座每次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用限额为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6、特殊物品损失的赔偿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电脑、现金、票据、有价证劵、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邮票、艺术品、文物、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及任何动物、植物等特殊物品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7、伤残等级的确认标准特别约定
确认伤残等级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如国家有新规定出台的,以新规定的内容为准),以有评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8、预付赔款特别约定
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不论事故责任是否认定,在事故处理时,根据事故处理部门指定的支付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垫付金额,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预付赔款。
 

19、代位追偿特别约定
保险车辆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车上乘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含交强险和其它险种),保险人可以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有关规定及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予赔付,被保险人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0、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赔偿特别约定
除驾驶人员醉酒、服用毒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外,其他因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1、为减少事故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采取的救助行为赔偿特别约定
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为了减少对公众利益和环境的损害而采取的救助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2、行驶区域特别约定
行驶区域的范围以中国境内为主,适当延伸至越南及港、澳地区,但相关赔付以国内的赔付标准为准。
境内行驶的车辆依法变更和运输路线的调整可不报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3、合同解除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4、保险事故的报案时限特别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5、法律费用赔偿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
上诉各项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的20%。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6、诉讼赔偿的追加特别预定
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原则,在每次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人通过诉讼追加被保险人赔偿的费用,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7、超载的认定特别约定
超载的认定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是否列明“超载”字样为准,每车允许搭载10%的免票儿童不计算为实际超载人数。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8、多险种保险保障的首先赔偿特别约定
在保险责任和事故责任确定后,如医疗费和财产损失存在多险种保险保障的,首先在本保险合同下赔付。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简易程序处理特别约定
简易程序处理、一次性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告之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被保险人有权先行处理,后索赔,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0、调解程序特别约定
在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调解的情况下,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经行政或诉讼调解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处理结果。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1、短期费率特别约定
车辆投保不足1年以及退保的,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按年度保险费除以365天计算)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和退还保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2、逐个赔付的特别约定
对涉及两人以上受害人的保险事故,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收齐到任一受害人的索赔资料后,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对受害人逐个进行赔付。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3、行驶记录仪的特别约定
保险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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