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在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广东省)》(以下简称为“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被保险人
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客运服务的通勤车的承运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通勤车客运服务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释义
通勤车:指固定用于接送特定群体的客运车辆,如校车、员工上下班接送车辆等。
乘客:指持有效运输凭证或承运人允许乘坐通勤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