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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如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下的对第三者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计算在主险的“每次事故限额”之外,但并不增加“累计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它

第五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主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且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指危及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给人们带来损害和痛苦的自然现象,包括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其它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主险或附加险条款列明的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导致承保区域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被污染承保区域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主险和本附加险项下支付的清污费用之和不超过主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
 

其它

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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