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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车库及机动车辆修理保险条款(上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车库及机动车辆修理保险条款仅在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附加, 如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以下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的机动车辆发生毁坏、失踪、失窃或诈骗,被保险人依法有义务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机动车辆被委托保管在明细表列明的场地内。
(二)机动车辆被委托保管在明细表列明的场地外,且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业务或活动时。
(三)第一段中提到的词语“机动车辆”应包括固定或安装到机动车辆上的零件以及通常被当作零件的部分。但是,不包括机动车辆上装载的货物、财产。
 

赔偿限额

第三条 本公司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机动车辆未遭受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在损失的时间和地点的市场评估价值。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公司对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或共同居住的亲属进行的或教唆进行的盗窃或诈骗。
(二)如果发生盗窃或诈骗,机动车辆的使用功能的丧失或利润损失除外。
(三)被保险人私人使用、或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或共同居住的亲属所有或私人使用的机动车辆的损失、毁坏、失踪、失窃或诈骗。
(四)机动车辆已经办理提车手续之后发生损失、毁坏、失踪、失窃或诈骗。
(五)机动车辆在由被保险人的分包商保管时损失、毁坏、失踪、失窃或诈骗。
(六)由于加工或油漆金属片、或修理或调整发动机和刹车等的工艺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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