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雇佣的雇员于保单有效期内因蒙受“损害”或罹患“疾病”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本公司将按“留医日数”赔偿给被保雇员每日人民币六十元整,但以365日为限。
释 义
“损害”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于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其从事与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
“疾病”是指被保雇员于本保险单生效三十天后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十二个月内曾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接受医药治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之任何疾病,但被保雇员罹患此原发病症时,已在本附加条款下连续承保十二个月以上的,应被视为“疾病”。
“原发病症”指在保险单生效日前12个月内先存的任何疾病及其他症状,包括:
(1)病症出现征兆、而正常情况下被保雇员应去接受诊断、护理及治疗;
(2)已接受或被推荐接受医生咨询或治疗。
“医生”是指于被保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含合法注册及有认可资格医治被保雇员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之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
(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
(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
(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
(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
(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