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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职业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六)    除有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雇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查勘。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雇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发票及索赔申请;
(三)事故证明;
(四)损失清单
(五)人身损害赔偿还需提交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
(六)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七)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八)如被保险人未请求直接赔付给被雇人员的,应提供其已经赔偿被雇人员的合法有效凭据;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赔偿金额。
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本条款第十一条的约定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全身残疾(必须终生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一级伤残 100%
(四) 二级伤残 80%
(五) 三级伤残 65%
(六) 四级伤残 55%
(七) 五级伤残 45%
(八) 六级伤残 25%
(九) 七级伤残 15%
(十) 八级伤残 10%
(十一) 九级伤残 4%
(十二) 十级伤残 1%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对被保险人每一雇员的赔偿不超过保
单规定的个人赔偿限额;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2.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C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

雇主责任险扩展条款

1.就餐时间条
兹经双方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
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受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

3.海外商务旅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____(地点)内的商务旅行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扩展条款的司法管辖权为中国境内。

4.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
兹声明并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5.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本保险责任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必需支付的必要的紧急运输费用(包括直升机服务费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________元。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

6.30天取消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在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7.附加医药费保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药费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每人赔偿限额: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

8.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9.上、下班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
下班:指雇员按惯例从被保险人地点返回其居住地。
每人赔偿限额: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是包含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之内的,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10.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

1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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