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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

一、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凭证承保列入申报书中的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用、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迭设备。
 

二、责任限额
对每次事故的损失超过本申报单保额以上的部分,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若干项目分别保险时,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任何一个项目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额。
 

三、自动保险
本保险凭证根据条款和条件扩展承保已列明的设备增值部分以及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后新增加的钻井机和/或修井机。鉴于这种扩展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凭证生效日起的三十天内向承保人申报这类增值或扩充设备,并同意支付从生效日到终止日期的附加保费。如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本保险对所增加任何设备或任何设备的增值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在本扩展条款下任何一个项目超出申报数额部分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四、承保风险
本保险承保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险”。
 

五、免赔额条款
本保险凭证项下任何一次灭失、损坏及费用的索赔应逐笔通知并单独理算。以每笔已核定的理算损失金额中按申报单所规定数额扣除免赔额。
本条款要求每一事故应单独处理。但因一次事故导致一连串的损失,将作为一次事故处理。
 

六、不保财产
本保险不保下列财产:
1、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是属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书、记录、雇员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
2、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
3、地面以下的财产,但下列原因所致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仍予负责:
(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罢工、骚乱、内乱、故意破坏行为、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
(2)属本保险定义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
(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4、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此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
5、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承保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七、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予承保:
1、修理或校正磨损的费用、金属疲劳、机械或电器损坏、失灵、内在缺陷、潜在缺陷、变质、腐蚀、锈蚀、气湿、冻结或气候异常、或由于气温变化引起的膨胀和收缩。但对上述任何条件所导致的任何其他损失、灭失和费用并非除外。
2、由于人为所致电路干扰而引起发电机、激发器、灯、马达、开关或其他电子器件或设备的灭失或损坏。如果由此而引起火灾和/或爆炸,仅对火灾和/或爆炸引起的损失予以负责。
3、不论是否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丧失使用、延迟、井孔灭失、合同损失、收入或利润所造成的损失、损坏和费用。
4、下列设备的灭失或损坏:
(1)由于蒸汽机、锅炉、蒸汽泵、蒸汽管道或接头、蒸汽水加热器、内燃机或电泵爆炸造成本身的灭失或损坏。
(2)飞轮、滑轮、摩擦轮、机器的运转或旋转部件的灭失或损坏,如继而发生火灾,由火灾直接造成的灭失和损坏予以负责。
5、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索赔:
(1)在和平或战争时期的敌对或战争行为,包括阻止、抵抗或防御下述任何一方发动的、可能进行的或预期的进攻行为:
任何政府或主权国(事实上或法律上)或拥有陆、海、空力量的当局;
任何陆、海、空力量;
政府、权力机构、武装力量的代理人。
(2)和平或战争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性武器;
(3)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上述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为;
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扣留或销毁;
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禁运风险或非法运输或非法贸易的风险。
但本保险对任何正在从事战争、敌对行为或其他类似战争行为的政府、党派或集团的代理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索赔予以负责,但这种代理人的行动是秘密的并同财产所在国的武装力量(陆、海、空部队)的任何行动没有关系。除以上明确的代理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外,上述内容不能被解释为包括前面已除外的任何危险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无论如何,本保险对在和平或战争期间使用核裂变或放射性的任何武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之责。
6、不论是如何控制或未加控制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也不论因此造成的损失是直接、间接、近因、远因,以及全部或部分的属于本保单承保风险所造成、引起或恶化的。但是,按本保险凭证的前述内容和条件,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性污染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本保险予以负责。
7、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或由于地震、火山爆发后产生的火灾、爆炸或潮汛所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8、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产生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1)A  炸药爆炸。
           B  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出自政治动机而使用任何战争武器。
(2)任何人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不论是否系政权代理人,也不论所致的损失和造成的费用是意外性的还是蓄意的。
 

八、定值
当本保险项下发生损失,保险人对负责的修理和更换将以新换旧,不扣除贬值和折旧予以赔付。
因法令、命令、规定、许可或特许所进行的修理或修缮引起的增加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九、恪尽职责
本保险规定:
1、在钻井,修井或井上其他作业时遇到任何危险条件时,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力避免保险项下的损失发生。
2、井口要求
(1)钻井时表层套管上必须装有标准防喷器;
(2)修整井时井口必须装有标准防喷器。
(3)钻井工程设计中没有要求安装标准防喷器的,以钻井工程设计中的要求为准。
防喷器应以油田惯例进行安装和试压。
 

十、定义
1、井喷:是指因地下压力所致钻井液突然、意外、无控制和连续性地从油气井下向地面涌溢后引起油、气或水从井中连续不断、无控制地喷射出地面。
2、塌陷:是指地层下的油、气、水从井中向上喷涌到地面的井口周围后由于浸蚀作用使地层表面形成的盆状洼区。
3、事故:是指由一次损失、灾害或灾难或某一事件造成的一连串的损失、灾害或灾难,包括连续和重复不断地面临这种状态。
(1)如风暴、龙卷风、旋风、飓风以及因超逾正常大气的干扰而形成猛烈的带有破坏性的类似的狂风均视为一次事故。
(2)除上述除外责任中已经明确除外的外,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造成的每一损失应视为单一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七十二小时内发生一次以上的地震或火山爆发均应视为一次事故。
 

十一、代位追偿
除下述1和2款已有规定的外,在本保险项下的赔款一经支付之后,保险人即取得被保险人向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追偿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应提供所有证书和文件并履行其他必要事项以保证这项权利的实施。在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应有任何损害该项权利的行为。
1、保险人放弃对被保险人为之钻井作业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但这种放弃只适用于与被保险人有专门合同存在的个人、商号和公司,而不能被认为也适用于被保险人与之无合同利益关系的个人、商号、公司的其他活动。
2、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契约被保险人为之作业的个人、商号或公司的责任,但:
(1)这种免责应在作业开始以前授予。
(2)负责的损失应该是由于该项作业引起或与该项作业有关的。
保险人同意对上述被免责的个人、商号或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二、施救
当保险财产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受托人有权在不损害本保险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施救、出差和抗辩以及保护和追偿本保险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对于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在这项保额中他们所占的比例给予支付。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财产发生损失以后的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为不应被认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十三、井下钻柱的救助和施救费用
当发生了本保险单中不保财产一栏中第3项的保险责任以后,如果为回收井下钻柱所产生的救助和施救费用(不包括前述除外者),保险人对于这项费用的支付比例将不超过发生事故的当时井下钻柱价值与发生事故当时井价值加该钻柱价值的比例。但保险人对这项费用的赔付责任将不超过发生事故当时井下钻柱的价值。
 

十四、自动恢复责任
本保险规定,对任何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修理和更换后,该项损失金额即按修理和更换的价值自动恢复到原保额。但这种恢复金额不得超过在本保险项下支付的灭失或损失金额。
 

十五、注销或终止
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或以退回本保单的方法注销本保险合同,并按通常短期费率计算保险退费。保险人或其代表人也可用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但至少应在三十天后才能注销本保险。保险人在扣除应收取的保费后,应将剩余的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但不论任何一方注销本保险,保险人所获取的保险费不得少于本保险项下所规定的最低保费。
本保单的注销或终止均不影响保险人对注销或终止前发生事故应负的赔偿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应在发生损失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仲裁或诉讼地点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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