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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1、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违反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3、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4、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_______%)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5、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
 

6、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7、损失理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RMB   万元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或专业人员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8、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但是,对于以下损失,本扩展责任不予承保:
(1) 对裸装货物,剔除锈损、氧化、褪色、刮擦、凸凹风险;
(2) 被保险货物神秘失踪或承运车辆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所致的损失除外;
(3) 被保险货物机械、电子和电气内部工作紊乱的风险除外。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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