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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保险附加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安高尔夫球场保险附加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高尔夫球场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董事、合伙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引起的责任;
(四)不符合政府或行业有关安装、使用规定的游泳池、电梯、升降机、霓虹灯、装饰物以及广告牌、广告灯箱等广告载体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游泳池用水不洁引起的传染病或慢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为其客户提供美发、美容、按摩、医疗等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九)精神损害赔偿;
(十)间接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及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分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40%。
(二)保险费按照累计赔偿限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保持一致。投保人应选择与主险一同投保,保险人不接受本附加险的中途投保。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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