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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特约条款(B款)(宁波)

本附加特约条款是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在建工程或递延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帐面余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2、下列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扣除50%以上的贬值率后定损:
(1)抵债物资;
(2)入帐一年以上且使用或销售部分占其入帐时帐面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的存货;
(3)不能证明其具体生产或购入日期的财产。


3、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计算的最终赔偿额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对造成火灾、爆炸的原因不明的,免赔率增加10%。


4、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张保险单下连续发生意外事故的,每增加1次,增加免赔率10%,至多增加免赔率50%。


5、消防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要求其进行整改的,如被保险人拒绝整改或因整改不力仍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6、因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理赔:
A、对下列建筑物及其内存放的财产遭受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损失,按以下方式承保、理赔。
(1)对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统称为简易建筑:①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②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③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须作为特约保险标的,按五成承保,在理赔时按保险标的核定损失的五成计算,再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0元后赔付;如未特约承保,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上述简易建筑内存放的财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对以轻质材料(彩钢瓦等)为屋顶的封闭式建筑厂房及其内存放的财产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2000元或损失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B.对其他普通建筑物及其内存放的财产因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


C.本保险因洪水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条A、B、C三项所提及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均是指一张保险单下一次保险事故应扣除的免赔额(率),以高者为准,对不同保险标的损失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不重复计算。


7、座落于分、滞洪区、海塘外,洪水警戒线以下和保单约定的洪水责任线以下的财产,因洪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8、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则应约定分期交费的时间和每期金额,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经约定而分期交费的或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实收保险费与全年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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