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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特约条款(A款)(宁波)

本附加特约条款是财产基本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财产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在建工程或递延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帐面余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2、下列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扣除50%以上的贬值率后定损:
(1)抵债物资;
(2)入帐一年以上且使用或销售部分占其入帐时帐面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的存货;
(3)不能证明其具体生产或购入日期的财产。

3、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计算的最终赔偿额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对造成火灾、爆炸的原因不明的,免赔率增加10% 。

 
4、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张保险单下连续发生火灾、爆炸保险事故的,每增加1次,增加免赔率10%,至多增加免赔率50% 。


 5、消防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爆炸以及其他灾害事故隐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要求其进行整改的,如被保险人拒绝整改或因整改不力仍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的,由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则应约定分期交费的时间和每期金额,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经约定而分期交费的或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实收保险费与全年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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