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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前存在既往病症未如实告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3-03-21]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情况:

2022年4月9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标的客户称于2022年3月9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确诊左侧叶甲状腺乳头状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询,该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出险,但经后续调查核实,该客户在2017年曾通过健康体检机构做身体检查,报告中明确查出“左侧甲状腺结节”等相关病症,由于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

 

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人员应充分发挥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联系纽带作用,诚信、规范展业,在展业过程中应主动提示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督促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健康问卷、认真接听电话回访等,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自己免受公司及监管的问责。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投保过程中一定要诚实守信,避免存有侥幸心理,不轻信销售人员诱导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例如“小病不用告知”、“熬过两年就认”之类的销售误导。只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同时认真、详细阅读条款,才能最大程度得到合同保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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