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除了需提供第(1)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3)当地已实行自动信息平台的地区,可按当地相关要求执行。
(1)保险生效时间以保险单上登载的保险期间为准。(2)一般情况下,首次投保或未按期续保的,保险期间的起期为保单签发日次日零时;对于按期续保或提前续保的业务,保险期间的起期为上年车险保险期间止期的次日零时。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