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索赔-住院
提供单证类型 |
出具机构 |
原件或复印件 |
为什么要提供 |
保险公司赔偿计算标准 |
备注 | |||
1 | 伤者身份证明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复印件 | 确定伤者身份 | |||
2 |
医疗费 |
住院 | 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正式票据 | 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 伤者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治疗人体损伤且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
诊断证明书 |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原件 |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 |||||
医疗费用清单(无法提供电脑打印费用清单的,需提供与费用对应的长期及临时医嘱单) |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原件 |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 |||||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原件 | 确定伤者损伤、治疗及误工、护理情况 | |||||
转院证明(针对住院治疗且涉及转院的) |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原件 |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 |||||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出院录、入院录、主要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手术记录单,内固定材料证明材料,医嘱单) |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档案室公章 |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 |||||
后续治疗费 | 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 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 | 原件 | 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金额 | 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对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共同委托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 |||
康复费 | 同后续治疗费 | 同后续治疗费 | 同后续治疗费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原件 | 确定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 |||
营养费 | 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报告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原件 | 确定营养费赔偿金额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 |||
误工费 |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原件 | 确定误工时间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等) | 伤者单位劳资部门或其他能够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机构 | 原件 | 确定实际误工期间收入损失 | |||||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在纳税起征点以上的) | 税务机关 | 原件 | 确定收入真实性 | |||||
护理费 | 护理证明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原件 | 确定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 | 护理人员如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
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收入损失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护工的收费凭证 | 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税务部门/护工 | 原件 | 确定护理费计算标准 | |||||
交通费 | 交通费报销凭证 | 交通部门 | 正式票据 | 支付交通费的凭证 | 依据伤者方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进行核定赔付。 | |||
住宿费 | 伤者有必要到外地门诊治疗且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医疗证明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原件 | 确认有必要到外地门诊治疗且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情况 | 对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合理部分进行赔付。 | |||
住宿费报销凭证 | 伤者住宿的旅馆或酒店 | 正式票据 | 支付住宿费的凭证 | |||||
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 | 出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 原件 | 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 |||||
3 | 需要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 |
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书面通知书 | 出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 原件 | 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 | |||
抢救费用清单/初步诊断证明、住院押金单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原件 | 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 | |||||
垫付/预付申请书 | 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字 | 原件 | 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 | |||||
支付(或垫付)的医院帐号 | 受害人经治医院 | 保证支付及时准确 | 抢救费须支付到医院账户 |